电脑知识网7月5日消息,近日,有媒体报道发生了一起因误会引发的冲突事件:一名女子在排队时玩手机,因手机摄像头立着,被两名女生误会是在偷拍她们。
被误会女子情绪崩溃,大喊道:“我只是立着摄像头,我只是看了你们几眼,你们就说我偷拍你们。”而旁边两名女生则疯狂道歉:“对不起,我误解你了,你别激动。”
期间,被误会女子还声称自己有精神病。
需要明确的是,公开资料显示,偷拍属于违法行为。从民事角度来看,偷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、肖像权等民事权利。一旦发生此类侵权行为,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偷拍者承担停止侵害、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。
从行政角度而言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,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;若情节较重,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至于刑事处罚方面,一般单纯的偷拍行为不构成犯罪。但如果偷拍者将偷拍内容进行传播、贩卖,且情节严重,就可能触犯相关刑法。
值得注意的是,污蔑他人偷拍的行为,实际上构成了对他人名誉的侵害,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,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,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以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,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
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